政策和程序
前言
- 在您投入赢升公司以开创您的传销事业前,您务必细心阅读及清楚了解本公司的方针和程序。
- 您必须遵守公司所定下的【政策方针和程序】,【传销商申请表和协议书】,【保荐人申请表和协议书】和【赢升奖励制度】内的一切条款。
- 公司管理层有权利修改或删除任何一项条款或产品价格,在生效各项修改或删除前,公司将会事先通知所有传销商。
宗旨
- 确保公司业务顺利的操作和发展
- 协助传销商建立业务和保障事业
1.0 成为传销商和保荐人
1.1 传销商:
1.1.1 基本资格:
- 已年满18岁或以上。
- 经由一名在籍的传销商保荐。
- 非赢升的正式员工。
- 呈上传销商申请表格,并缴交所规定最低限度的会员费。
- 在公司批准申请和给予一个传销商编号后,他/她方可正式成为传销商。
- 公司保留权利,可根据任何理由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
1.1.2 福利和益处:
- 以传销商价格购买公司的所有产品。
- 零售公司的产品以赚取零售利润。
- 根据公司奖励制度赚取红利和佣金。
- 保荐下线以建立个人的网络组织。
- 获取公司的支援和服务,培训课程,创业说明会及其他推广活动。
1.1.3 放弃传销权:
- 通过书信通知公司欲放弃或终止传销权。
- 一旦放弃传销权,需等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成为传销商。
- 在12个月的期限内,若传销商购买产品的总BV低于100BV, 他/她的会员户口将被认定为不活跃及不再操作。
1.1.4 继承传销权:
- 公司将依据合约所载的权益转移给去世传销商于申请表格说明的受益人。
- 受益人必须提呈法定身份证明予公司。
1.2 保荐人:
1.2.1 基本资格:
- 已经是公司的合格传销商,本身已符合所有成为传销商的条件。
- 得到新传销商的同意,因为新传销商有权选择自己的保荐人。
- 能够协助,训练和栽培由他保荐的新传销商。
1.2.2 福利和益处:
- 获得更多的奖励花红和佣金。
- 成为领袖,保荐下线以建立个人的网络组织。
1.2.3 更换保荐人:
- 不允许更换保荐人,必须先向公司辞掉传销商身份,才能重新选择保荐人。
- 不允许任何转移部分或全部个人组织成员若申请人更改保荐人。
1.3 传销商和保荐人的职责:
- 遵守公司经营方针和程序。
- 通知公司若个人资料如:联络地址和号码有任何更改。
- 维护及发扬公司及产品的声誉和诚信。
- 推销产品及服务时,所有数据及资料须属实。
- 掌握公司背景,产品及市场计划的资讯。
- 承担本身业务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开销。
- 购买传销商经营手册和公司的行销辅助工具如光碟,小册子,刊物等。
- 出席公司的创业说明会和其他培训课程,衣着必须整齐。
- 照顾,服务及督导个别组织的下线或顾客。
2.0 经营赢升传销事务
2.1 基本义务操守:
2.1.1 利益冲突:
- 严禁传销商在推销公司产品时,展示其它非公司产品或服务。
- 严禁传销商在任何公司说明会,活动或会议中,提及非公司产品或服务。
- 严禁传销商从事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同的传销事业或推荐任何属赢升旗下的传销商经营其它类同的传销事业。
- 严禁任何传销商独占经营区域。
- 公司有权终止任何传销权若发现任何传销商触及任何有害公司及伙伴利益的行为。
2.1.2 抢线:
- "抢线":保荐现有的赢升客户,并将其登记在不同的保荐关系中。
- 严禁传销商之间试图抢线,一旦被发现,公司将采取处罚行动。
2.1.3 囤积购买及倾销产品:
不鼓励传销商纯碎为了获取花红而购买大量的产品,流动存货商例外。
严禁任何形式的减价行为,须依据公司所设定的产品价格售卖及分销产品。
2.1.4 恶意中伤:
- 欢迎所有建设性的资讯,反面意见或评论於公司参考以作调整。
- 不得特意诋毁或贬低公司,产品或其他传销商的声誉。
2.1.5 处理传销商间的争议:
- 若发现任何传销商违反规则,须呈交详细报告及证据於公司,让公司来处理,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 若任何被指违反规则的传销商产生冤屈,可向公司以书面方式作出申诉, 不得擅自采取行动。
2.1.6 滥用商标,商号或版权物:
- 征求公司批准若要应用任何公司商号,商标或版权物。
- 征求公司批准若要自行出版任何经销辅助工具。
- 征求公司同意若要在公司活动,训练或会议时进行录像或录音。
2.2 业绩,花红及其它:
- 公司将依据公司的奖励制度,每日给于传销商支付花红及佣金。
- 传销商可以选择累积花红和佣金或用来购买公司产品。
- 须在一个月内通知公司若认为业绩报告,组织报表,奖金或佣金及其它费用有错误,遗漏或问题。
- 系统的e-cash, e-point 或花红价值皆以马币(RM)为标准。1 e-cash = RM1及 1 e-point = RM1。
- 每次的花红提取将会附加象征似的行政费用,而传销商必须在提供其银行户口资料於公司后皆会受理。
- 花红提取,e-cash或e-point是依据公司预先调整的汇率为标准。公司保留绝对的权利对此汇率做出更改。
- 传销商之间不得进行e-cash跨国转让,除了同国直线关系之外。
2.3 所得税:
- 公司会依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提供所有证明传销商收入的文件。
- 每位传销商须自付所有因经营赢升事业所获得的收入税款。
2.4 转让传销权:
- 传销商必须在转卖前以书信向公司申请批准。批准与否, 将视承购者的资格和其认购的目的,并须获得公司的同意和批准。
- 传销权转卖的优先考量次序如下:
- 第一优先权: 传销商的直属保荐人
- 第二优先权: 传销商的任何一名上线
- 第三优先权: 传销商保荐的任何一名下线
- 转卖获得公司批准后,买家和卖家双方必须签署买卖合约,盖有印花的买卖合约必须呈交一份给公司存档。
- 任何已转卖传销权的传销商可以在转卖当天算起的六个月后重新申请为新会员,再度由底层重新开始。
- 所有还未付给有关传销商的花红将支付给新的传销商持有人。
- 公司有权不批准任何传销权转卖并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2.5 购买产品:
- 可向总公司或合格传销商或流动存货商直接购买产品。
- 不得使用其他传销商的名字购买产品。
- 传销商之间不得进行BV 或RV转让(除了流动经销商作为户口保持、注册或配套升级用途而已)。
- 交付款项后(汇款,现款,信用卡,e Wallet的积分)才将产品送出。
- 任何邮寄服务,须根据公司所定下的条件来计算缴交多少或免除运输费用。
2.6 产品索偿:
2.6.1 零售顾客:
- 须在购买后30天内退还或退换不满意的产品于出售产品给本身的传销商。这产品索偿的最高数额在任何6个月内不可超过RM500。
- 传销商必须:
- 给予顾客更换同样或等值的其它产品
- 给予顾客退款的选择
- 顾客须在购买收据后面详细注明关于退还或退换的合理原因。
- 所有退款或退换产品不包括任何蓄意损坏,滥用或不正当方式使用产品。
- 如果直接前来公司要求退款或退换产品,必须出示收据作为证明,而公司也将会扣除产品的BV和施加5%的处理费用。
2.6.2 传销商:
- 当传销商购买任何产品,他/她的购买是因为顾客下订单或之前所购买的产品的70%或以上已经供应给顾客而需要补货。
- 已符合2.62a条例的,传销商只要附上所有必需的购买证明,同时所退还的产品至少拥有6个月或以上的有效期。
- 若传销商欲向公司退还大量仍在有效期间的产品,他/她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要和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公司会根据步骤扣除所有的花红,奖励和施加5%的处理费用,然后作出退款于对方。
2.7 国际保荐:
- 传销商须知产品价格会因各国经济因素如税务、运输及入口税而有所微差。
- 传销商只须进行一次的会员注册程序。
例子:现有的马来西亚传销商不需要在新加坡重新注册为会员或反之。
- 传销商可在公司授权的国家进行保荐,但跨国订购或运输产品皆不受理。
2.8 流动经销商:
2.8.1 成为流动经销商的资格:
- 必须是赢升传销商及至少是铂金配套会员。
- 必须拥有基本电脑常识。
- 必须参加公司培训 (RTS和流动经销商培训班)。
- 必须购买流动经销商配套。
- 每月必须有至少RM500的业绩, 否则公司有权利终止其流动经销商的经营权。
2.8.2 流动经销商的责任:
- 为其组织之会员(不可跨线)进行产品交易、打单、安排货物寄送等。
- 不可擅自保存下线的积分。
- 流动经销商之间不可进行任何的e-point转让或其他业务活动。
2.8.3 跨国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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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国的会员籍只能申请成为该国的流动经销商。
例子1:马来西亚会员籍只能申请成为马来西亚的流动经销商。
例子2:新加坡会员籍只能申请成为新加坡的流动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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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经销商只能在当籍的国家帮组织订购产品,同时产品运输亦限制于当国,跨国运输皆不受理。
例子:马来西亚流动经销商为其组织之会员订购产品,但产品运输却限于在马来西亚之内或反之。